申请执行人闫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法定代理人闫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某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闫某丙与被执行人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丙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9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2192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闫某丁于2011年12月20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