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6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60-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