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神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6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60-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