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男。
委托代理人蔡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赵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强华参加评议,书记员周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某、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蔡某和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赵某与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袁某已经死亡、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某、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强华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