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龙某诉兰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被告兰某。

被告谢某。

原告龙某为与被告兰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耒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小英、吴琼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的委托代理人阳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当即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每月利息1.2万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上门及电话催讨,被告均拖欠不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支付约定期限内的利息、支付逾期罚息、复息。

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二被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质证。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应视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09年8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当即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利息每月1.2万元。原告当日即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30万元。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2万元。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上门及电话催讨,被告均拖欠不还。从而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已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30万元,但二被告却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引起纠纷,二被告应负全某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30万元,应予支持。被告借款30万元,每月需支付利息1.2万元,其月利率为40‰,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半年期借款基准年利率为4.86%,即月利率为4.05‰,故在此期间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16.2‰。二被告已自愿按40‰利率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利息1.2万元,属于二被告处分其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应折抵二被告应付的其他利息,二被告欠付借款期限内的另三个月利息,应按月利率16.2‰计算利息。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X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于二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可要求按逾期利率24.3‰计算逾期利息。原告请求的复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某、谢某返还原告龙某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16.2‰支付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12月16日的利息,2009年12月17日之后按月利率24.3‰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耒河

审判员蒋小英

审判员吴琼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雷晓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