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丁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