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丁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