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秦某、张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秦某、张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1月17日经永州市X区七里店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一次性赔偿给秦某残疾补助金、误某、精神等一切费用15万元;
二、秦某承诺从此以后不再要求张某及其它承包商赔偿,此纠纷终结。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