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鸿,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X路行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桂阳县X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廖中元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廖雪春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