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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桂阳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鸿,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X路行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桂阳县X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廖中元

审判员曹文斌

人民陪审员廖雪春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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