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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龚XX、钟XX合伙协议及担保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廖彪,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被告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严家岗居委会。

原告彭XX与被告龚XX、钟XX合伙协议及担保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大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安平、人民陪审员黄功信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健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彪,被告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XX诉称:2011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龚XX合伙经营酒类销售。2011年6月29日合伙终止,双方对合伙期某的账目进行了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投入的合伙资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同年7月25日退还,被告钟XX在欠据上签名担保。欠款到期某,被告龚XX偿还了38000元,其余一直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62000元及支付逾期某款的利息。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龚XX应退还原告合伙资金100000元并由被告钟XX担保的事实;

2、证人全某某的证言1份,拟证明被告龚XX应退还原告合伙资金100000元并由被告钟XX担保的事实。

被告龚XX未到庭应诉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

被告钟XX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被告也是受害者,请求适当减轻被告的担保责任。

被告就其辩解主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龚XX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钟XX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原告彭XX与被告龚XX合伙经营酒类销售。2011年6月29日合伙终止,双方对合伙期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投入的合伙资金100000元,约定同年7月25日退还,龚XX出具了欠据,并有被告钟XX签名担保。到期某,被告龚XX退还了38000元,其余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62000元并支付逾期某款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钟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钟XX志对欠款4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某、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彭XX与被告龚XX合伙终止时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书面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伙资金62000元并支付逾期某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XX与被告钟XX就保证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龚XX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彭XX的合伙资金6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龚XX到期某能履行偿还义务,则由被告钟XX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上述款项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某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大志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黄功信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某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某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某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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