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男。
被告孙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