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基本情况略)。
申请人袁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段某与申请人袁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龙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段某与申请人袁某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于2011年11月10日经资兴市资兴市七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袁某于近日内登门到申请人段某家赔礼道歉;
二、由申请人袁某配合申请人段某子女共同护理申请人袁某生活起居,直到申请人段某恢复身某为止;
三、由申请热袁某负担申请人段某因伤所花的医疗费、救护车接送费、中草药继续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人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计2800元;
四、申请人段某身某恢复后,申请人段某注意自己走访时不得再次出现相关情况,尽量少到封闭式铁门处敲门,申请人段某子女也要看护好申请人段某的生活起居,尽量留在身某看护,否则如果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申请人段某自己负主要责任;
五、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由双方、村、司法所各执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