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被告陈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丁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丁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只添置了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无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被告去广东打工后,便和原告很少联系,直到2011年2月7日才回到临武。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丁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