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朱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