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X组。
代表人姚某某,该组组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邓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陈某之子。
申诉人邓州市X组因与被申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陈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宛检行抗(2011)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南行抗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邓州市X组以已与被申诉人陈某和解,现服从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市X组提出的撤回申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