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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被告临澧县xxxxxxx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住临澧县X组。

被告临澧县x局,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局局长。

原告罗xx诉被告临澧县x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xx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李永国

人民陪审员庞业文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蒋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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