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2005)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939.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冯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某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冯某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5)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某丁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