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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49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放弃其余款项的申请。本案已执行495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审判员陈某洋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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