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执行(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姚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被执行人偿付12000元即可,其他部分予以放弃,被执行人2011年4月15日已按协议偿还申请执行人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舒秀乔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