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丁
原审被告:武汉市天罡泰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丁、原审被告武汉市天罡泰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周某丁的委托代理人代华兴,原审被告武汉市天罡泰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以与周某丁达成了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上诉。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宏斌
代理审判员潘捷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