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x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西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一期X栋X号。
负责人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第三人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黄家居民小组X号。
第三人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路北X号。
第三人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号。
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镇。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与被告谢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x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第三人林xx、林xx、林xx、邓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xx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xxx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赵xx、第三人林xx、林xx、林xx、邓x元,被告谢xx赔偿原告赵xx、第三人林xx、林xx、林xx、邓x元(已付10000元),合计192458元,于2012年2月28日前履行,上述赔偿款分配如下:原告赵x元(已分得10000元)、第三人林x元、林x元、林x元、邓x元;
二、原告赵xx及第三人林xx、林xx、林xx、邓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原告赵xx负担788元,被告谢xx负担18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