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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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愿),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王某一、程某某、王某乙四人在夏邑县X镇X村邵楼北伐倒杨树58棵。经鉴定,滥伐活立木蓄积量为21.730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王某乙、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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