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们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生活。2011年10月我曾到被告打工的地方叫被告回家,因言语不和我们发生争吵打架被告用刀将我扎伤,为此我在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560.61元。在我受伤后被告一直也未看过我,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20000元并赔偿我看病花费73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基本属实。婚后因经济问题我们常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7月13日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后我便回娘家居住生活。2011年10月6日我在华县新特药店上班时原告去找我,我们发生争吵原告动手打我,我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将原告划伤,我现在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3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11年10月6日被告在华县新特药店上班,原告去叫被告回家,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打架,在双方撕打中被告用刀将原告扎伤。原告受伤后在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1560.61元。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查明,结婚时原告给被告送彩礼22000元和“三金”,被告的陪嫁物有:“美的”2.5P柜式空调、1.5P挂式空调各一台、“海信”32寸液晶彩电一台、“好杰”电动车一辆、被子八床,上述物品现均在原告家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表示同意。
二、被告何某自愿放弃其婚前陪嫁物:“美的”2.5P柜式、1.5P挂式空调各一台、“海信”32寸彩电一台、“好杰”电动车一辆、被子八床归原告张某所有。
三、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500元,在调解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原告张某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新文
代理审判员关晋生
代理审判员张某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