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蓓雯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原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4970元;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2010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