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
被告宋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某欠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