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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

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X诉称,2012年1月12日,被告以其在东江沿江路建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并以其名下位于资兴市X镇X路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5184元。

被告罗XX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同意尽快予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被告因在资兴市X镇X路建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时对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天,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0元,被告将位于东江沿江路一幢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资经开国用[2012]X号)交给原告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兑现还款承诺,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袁XX借款20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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