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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2012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唐XX酒后驾驶渝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杨大英从梁平县X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989KM+500M处时,被梁平县公安局交巡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的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XX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杨XX的证言;现场照片、示意图;驾驶证、行驶证;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海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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