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曼莉,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月,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系辽宁坤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某因股东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韩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由上诉人韩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策
审判员翟秀荣
审判员黄可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