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洛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A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铁路修建、管理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在处理被告就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自行和解,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管辖上诉申请,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6元,预交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俊东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