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不断争吵,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旷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现金5000元,原告的嫁妆折价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三、双方再无其它经济纠纷。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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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新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