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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x与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街X号。

被告吴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xx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吴xx的起诉。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xx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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