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X镇白衣庵居委会X号。
被告朱XX,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判员谭碧涛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赵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