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于201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承担。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