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胡某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审判员孙玲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