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丁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审判员雷显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