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6日以因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