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被告闫某。
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山西省左云县合伙包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立字据一支。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50000元借款。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闫某于2012年4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郭某12000元,原告郭某再不为此事追究被告闫某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郭某就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郭某自愿予以放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斐
审判员李晓龙
人民陪审员窦世雄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