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被上诉人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