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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被上诉人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哲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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