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常执字第4-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源县X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双清,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桃源县X镇。
法定代表人燕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裁定对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0)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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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徐曼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