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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洲海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大桥南华洲商贸城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路中段农行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x-8。

负责人林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林某乙,该行职员。

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洲海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镇X村,组织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洲海生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依法向其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已向上诉人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上诉人福建华洲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炳荣

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月日

书记员黄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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