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男。
申请人何某,男。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某、何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范家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宋某、何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2年4月11日经汝城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已承担宋某的全某医疗费用共计4600元;
二、因宋某需要进一步疗养,何某再补付宋某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检查费用、交通费共计2200元,限在2012年7月11日前履行;
三、今后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次发生任何某纷,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某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