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又名欧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周某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欧某于2012年3月2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胜富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乐小宁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农历3月4日生育男孩彭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被告儿子彭某于1998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从2003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宁远县X村有一层平房一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提出离婚,被告彭某同意,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某随被告彭某生活,由原告欧某给付经济帮助费600元,约定本调解某生效之日付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一座一层平房归被告彭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并已在协议上签名,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胜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乐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