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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丁危险驾驶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丁与朋友王明光、汤某等人在洪江市X镇贵州花江狗肉火锅店吃中饭,席间被告人朱某丁喝了大量的啤酒和店内自泡的药酒。之后,被告人朱某丁独自驾驶一辆粤x号别克车往洪江市株山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209国道黔城株山段蓝欣网吧门口时,撞到易某某停放在路边泊车位内的湘x号雪佛兰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丁认为雪佛兰车挡了自己的路,便想上前与司机理论,但是车上无人,于是被告人朱某丁就朝雪佛兰车乱踢。踢完之后,被告人朱某丁又从自己的别克车尾箱内拿出一根橡胶棒和一把自制的军刺尖刀,朝雪佛兰车身乱砸。尔后,被告人朱某丁手持橡胶棒窜至马路中间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拦某,将喻某驾驶的湘x号捷达车拦某后,便朝捷达车车身乱砸。随后,被告人朱某丁又来回反复砸打雪佛兰车和捷达车,直到公安民警闻讯赶来将其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朱某丁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雪佛兰车和捷达车的损失共计为4800元。

本院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丁已通过其亲属就雪佛兰车和捷达车所受经济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赔偿了雪佛兰车维修费2460元,赔偿了捷达车维修费24888元,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喻某、刘某戊、谢某己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赔偿协议、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丁醉酒后,在国道上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丁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丁已通过其亲属赔偿了对方当事人的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依法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某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锡勇

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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