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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1月30日17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都会国际小区门口,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黄×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黑色隆立崎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黄×陈述,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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