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5-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区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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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詹仕萍
代理审判员刘某典
代理审判员李某逸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