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曾XX及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2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