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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不服(2009)仙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仙桃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邓某某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9)仙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仙桃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6年以被上诉人仙桃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赔偿为由,多次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被仙桃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并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邓某某的再审申诉,同样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法定事由不予受理其再审申请。2009年9月25日,邓某某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之规定,认定邓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邓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郭红欣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徐联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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