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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0)荔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何某某提出的诉请,与本院受理的(2008)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所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是一致的,而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何某某提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对何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本次诉讼是以发生在(2008)荔民初字第X号诉讼后期出现的证据调包引起的诉讼,虽然出现证据调包后上诉人前一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但是法院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审理过这些事实,(2008)荔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对此也没有作出任何某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请求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何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与(2008)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一致,上诉人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何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枚

审判员杨红

代理审判员李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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