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