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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狄某某,又名狄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狄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向发出公告,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崔之荣、陈铁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表兄弟关系,2010年4月份,被告在海南做生意,被告向我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x元,同年10月8日我到海南,被告又提出向我借钱,并承诺保证连同上次借款一起归还,如还不了愿承担20%的违约金,2010年10月8日,我又借给现金被告x元,被告当时亲自出具欠条一张,并按有指印。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先说暂时没钱,后再联系不上。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违约金x元及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狄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狄某某系表兄弟关系,2010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10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按照被告狄某某提供的其本人账户(账号:(略))汇款x元。后原告到海南,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10年10月8日,原告又借给被告现金x元,此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从王某借6万、40天还、还不了20%违约金、狄某、2010年10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又联系不上被告。为此,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狄某某偿还借款x元,承担违约金x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有关书证证明及与原告的一致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狄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亦以支持;因借款时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条第某款、第某百一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百一十一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狄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x元,违约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审判员蔡青锋

人民陪审员吴玉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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