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武汉公司。
被执行人中基武汉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副食品调料公司白云副食调味厂。
异议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1)武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本院审查期间,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三山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鹰战
代理审判员刘某代理审判员蒋劢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