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帅宏达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稳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